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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分享「法治」Vs「依法治國」的分別,但如何三言兩語令長者也明白,需要專業功力。不久前遇上石永泰大律師,一見如故,想起他曾經的兩段說話,值得廣傳:

//尤其是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,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,法院跟政府「合作」,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,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。這往往被包裝為「法治」(Rule of Law),但說穿了其實就是「我以『法』來『治』你」(Rule by Law)。所謂「依法辦事」,說穿了就是「依我們的意旨辦事」(Rule by Man)。//

//「法治」不僅是只懂盲目地「守法」–「法治」概念更包括:- 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、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、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。這些例子都說明「法治」概念遠遠超出單純「守法」。過份強調民眾必須「守法」 (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),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:熱衷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,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的管治的方式。//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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